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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瞒着妻子卖掉房子 交易还有效吗?

房天下综合整理  2015-11-25 09:30

张某和王某结婚后买了一套房子,房子产权登记在张某名下。后张某染上吸毒恶习,花费大量钱财,有一次毒瘾发作时甚至私自卖掉家里的房子。王某得知后,认为房子是张某和王某的共有财产,张某无权私自卖掉,于是一直拒不搬出。购买房子的刘某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判决张某和王某履行房屋买卖合同,搬出房屋,交付房子。

法院经审理得知,张某以180万元的价格将房子卖给刘某,并于刘某付款后第二天,就去房管局将房子过户给刘某了。经评估,该房屋售价符合当时的市场价格

我国《物权法》百○六条款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因此,只要满足上述三个条件,即构成善意取得。

本案中,张某和王某婚后购买的房屋系夫妻共同财产。通常情况下共同财产的处分,应由共有人共同做出决定,张某一个人无权处分夫妻共有财产,但是张某与刘某的买卖已经完成。且刘某和张某在买卖房屋前并不认识,是通过朋友介绍与张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房屋产权证上登记的是张某的名字,刘某并不知张某没有处分权,因此可以认定刘某在购买房屋时是善意的;经评估,购房价格符合当时的市场价格,所以房屋是以合理的价格转让的;张某已将房屋过户给刘某,即已经登记了产权。善意取得的三个条件完全满足,刘某符合善意第三人的要件,对该房屋已经构成善意取得。

终,法院判决张某和王某履行房屋买卖合同,将房屋交付给刘某。

假如该案中刘某明知房屋是张某和王某的共同财产,知道张某无权处分仍购买该房屋,则刘某不是善意购买;若刘某以远低于市场价的价格购买房屋,则房屋不是以合理价格转让;或者在王某得知张某私自变卖房屋时房屋尚未过户给刘某,即房屋未办理变更登记。满足以上任意一个条件,刘某都不构成善意取得,王某就可以追回房屋的所有权。由于本案中刘某已经构成善意取得,因此房屋所有权属于刘某。由于是共同财产,案后王某可以要求张某支付其一半的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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